合同被解除違約責任能否主張?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合同解除後,當事人能否主張違約責任應分情況而定。
1、當事人協議解除合同的,不論解除原因是什麼,也不論當事人是否有違約行為,當事人是否應該向他方當事人承擔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應由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當事人在解除協議中對違約責任有明確表述的,則應該按照解除協議的相關約定來辦。因為當事人意思自治是私法的基本原則,只要當事人達成的合同解除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他人的合法權益,就是有效協議,法律沒有理由進行干預,更沒有理由進行否決。當事人已經達成合同解除協議,按照《民法典》規定,合同解除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終止。關於違約責任的相關內容是雙方之前達成,此時已經終止履行了的合同的約定。當事人不能根據已經終止的合同內容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次,當事人達成的合同解除協議沒有關於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內容,視為守約當事人放棄了該項權利,對當事人自行放棄民事權利,法律沒有干預的正當理由。若當事人協商解除合同,並達成相關合同解除協議,但協議沒有對違約方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有相應約定的,當事人在解除協議後另行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及賠償損失是不可以的。
2、因不可歸責於任何一方當事人的事由,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權而導致合同解除的,合同當事人均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在合同履行中,發生不可抗力、情勢變更等不可歸責於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合同當事人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當事人無需承擔違約責任。在合同履行中,發生不可抗力、情勢變更等不可歸責於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合同當事人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當事人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3、因一方違約,合同他方當事人單方解除合同的,守約當事人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五十七條 【債權債務終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無論是何種類型的民事合同的簽訂,在合同條款中都是需要註明違約責任的承擔以及違約責任的認定的內容的,此時也是為了保護我國的民事合同的效力以及市場經濟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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