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繼續履行承擔違約責任什麼意思?
一、合同繼續履行承擔違約責任什麼意思?
合同中繼續履行了合同,但是承擔違約責任是從以下方面進行理解,繼續履行了合同屬於一種強制的行為,是強制去履行合同,非違約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的義務一種違約形式。
繼續履行的概念。繼續履行也稱強制實際履行,是指違約方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的違約責任形式。其特徵為:
(1)繼續履行是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形式,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合同履行。具體表現在:繼續履行以違約為前提;繼續履行體現了法的強制;繼續履行不依附於其他責任形式。
(2)繼續履行的內容表現為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義務,這一點與一般履行並無不同。
(3)繼續履行以對方當事人(守約方)請求為條件,法院不得徑行判決。
二、違約責任中繼續履行的類型
繼續履行的適用。繼續履行的適用,因債務性質的不同而不同:
金錢債務:無條件適用繼續履行。金錢債務只存在遲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應無條件適用繼續履行的責任形式。
三、什麼時候承擔違約責任?
所謂“違約責任”,顧名思義,當事人負有履行合同的義務,而違反合同義務時應承擔的法律上的責任。合同義務包括:法律規定的合同當事人的合同義務;合同約定當事人的合同義務;以及依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所發生的附隨義務等等。對上述合同義務的違反均是違約。
過錯歸責是現代社會的一般歸責原則,無論社會生活,還是司法實踐均存在這樣的一種遺留傾向。但這種歸責原則並非我國《民法典》的主流,現行的《民法典》中的條例主要採嚴格責任原則,即除具備不可抗力等法定或約定的免責情形,當事人未依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的,即應承擔違約責任。不論你是不是有過錯。
我國《民法典》中規定:“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那麼這三種違約責任之間是什麼樣的關係呢?首先如果合同能夠實際履行的應當履行。履行不符合約定的,需採取一定的補救措施防止損失發生或損失擴大的,當事人可以要求違約方採取補救措施。而繼續履行後,或採取補救措。
在《民法典》中規定了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義務不符合規定,要繼續履行合同,需要的是有補救的措施,通過賠償等方法防止損失。繼續履行是一種強制的行為,非違約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的義務一種違約形式,是不構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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