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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具體是什麼

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具體是什麼

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具體是什麼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它是一種新型的責任制度,具有獨特和鮮明的特點:只能產生於締約過程之中;是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負的先合同義務的違反;是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彌補性的民事責任。

早在羅馬法時期,人們就已經發現了締約上的過失行為,並對其進行規制,以保護無辜的受害人。但是,羅馬法只是對締約上過失行為作了零星規定,並沒有“締約上過失”的概念,更沒有關於締約上過失責任的系統規定。隨着社會的發展,締約上過失行為逐漸增多,學者對締約上過失問題的研究也逐漸增多。締約過失責任理論正式提出一般認為歸功於德國法學家耶林,1861年耶林在其所主編的《耶林法學年報》第4捲髮表了《締約上過失,契約無效與不成立時之損害賠償》一文,始對此項問題系統分析:“當事人因自己過失致使契約不成立者,對信其契約為有效成立的相對人,應賠償基於此項信賴而生的損害。”“由於締約上過失責任所涉及者,並非違反契約有效成立後之給付義務問題,其所違反者,系以締約當事人為締結契約而接觸磋商之際,因相互信賴所形成之特別結合關係為基礎之誠實、照顧、告知、解明、保護等附隨義務或其他行為義務”。

我國關於締約過失責任的立法起步較晚,雖然近十多年來它引起了廣大法學理論研究者的普遍關注,而且對此也有諸多的論述。但由於我國合同法頒佈前,立法上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適用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依據不足,較少有實踐經驗可總結,因此,對締約過失責任的探討多是理論上的。新合同法的頒佈,標誌着我國締約過失責任制度的確立。

合同在簽訂的時候會有明確的規定,但是更為關鍵的就是自己的利益保障會有充分的法律約束,因此只要自己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就可以進行有效的處理,但是在生活中,此類問題的處理會有不少的糾紛,所以保障合同法律的效力,有着重要的作用。

標籤:責任 締約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