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賣方違約金標準是否有明確的規定
一、購房合同賣方違約金標準是否有明確的規定?
購房合同賣方違約金標準並沒有明確的規定,購房合同賣方違約金一般是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
購房合同違約金擔保合同當事人履行購房合同。由於購房合同違約金起到了一定的威懾作用,開發商和購房者為了避免承擔違約金,都儘量按照房產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因此購房合同違約金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購房合同的順利履行。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有幾種?
1、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
2、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4、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債務;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6、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7、一手商品房的特別規定: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買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無法取得房屋;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買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無法取得房屋;
3)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4)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5)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後,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
6)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7)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
8)出賣人遲延交房或買受人遲延付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9)由於開發商的原因逾期辦理產權證超過一年的;
10)合同約定買受人以貸款擔保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履行的;
8、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已經簽訂了購房合同的情況下,賣家是不能無緣無故的違約的,有些賣家是因為籤合同以後房價短時間之內突然上漲,因此就想要單方面的毀約,如果是這種狀況,不是説賣家支付了違約金就行了,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強行讓賣家履行房屋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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