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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單方終止合同違約金的標準是什麼?

一、確定單方終止合同違約金的標準是什麼?

確定單方終止合同違約金的標準是什麼?

1、約金由雙方自行協商後確定,法律上沒有規定違約金的標準。

2、一般情況下,違約金的標準應當於一方違約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數額相當。

3、如果違約金約定過高(超過損失金額的30%),人民法院可在一方請求調低違約金的情況下,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違約金數額進行調整;

4、如果違約金約定過低(低於實際損失的30%),守約方也可以要求法院調高違約金數額

二、關於合同變更和終止的相關律規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六十四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綜上可知,若當事人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有在合同中註明相關的違約責任,那麼在明確違約責任之後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內容進行索賠。若沒有在合同中明確表明具體的賠償金額,則可按照具體的合同種類,來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的違約金額來進行單方終止合同違約金的索賠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