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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解除的合同有異議怎麼起訴

對解除的合同有異議怎麼起訴
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當事人對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
1、當事人對合同解除有異議的,應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
2、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應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之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接到解除合同通知的一方,如果在三個月內沒有向人民法院起訴提出異議,無論其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理由多麼充分,都有不會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風險。這裏的“三個月”是法律規定的除斥期間,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籤:異議 起訴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