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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權異議期間是怎麼規定的

一、合同解除權異議期間是怎麼規定的?

合同解除權異議期間是怎麼規定的

合同解除權異議期間是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災害、戰爭、社會異常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對履行合同的影響可能有大有小。有時只是暫影響合同的履行,當事人可以通過延期履行實現合同目的,但不能濫用單方解除權。因不可抗力事由而單方解除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説明自己行使解除權的法律事實已經發生。

(二)在覆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要後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覆行債務或者有其它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如果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限或者其它合同條款對當事人權利義務至關重要,一方有違約行為將嚴重影響到當事人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時,當事人可以不經催告程序而直接單方解除合同。

(五)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如: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回收或者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租賃物,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等。

如果要單方解除合同,按照規定是必須要通知對方的,不通知對方就單方面解除合同的行為也是違法的。而且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條件也是法定的,就合同解除權提出異議的,必須要證明對方單方解除合同的行為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