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主體包括什麼?
一、行紀合同主體包括什麼?
行紀人以及委託人以及行紀合同實施中的第三人。行紀人就是經營行紀業務的當事人。行紀業務係指為他人進行商業上的交易的業務,諸如財產買賣、有價證券買賣、代為保險、代為出版、代收債權、代為租賃、代售入場券、代登廣告等。行紀人負有以下義務:以自己的名義代委託人進行交易;遵照委託人指定的價格進行交易,妥善保管將出售或已購入的貨物;為了委託人的利益而為必要的處分委託出售之物的行為。行紀人享有以下權利:報酬和費用請求權;拍賣提存權;介入權。
在行紀關係中,行紀人需要與委託人簽訂書面的行紀合同,委託人為了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在進行委託之前需要對行紀人的主體資格等進行審核。
二、行紀人的法律義務
1、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
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於委託人。
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2、直接履行義務
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託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妥善保管委託物
行紀人佔有委託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託物。
4、負擔行紀費用
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委託物處置的義務。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與委託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繫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我國的民事法律法規關於行紀人的主體資格條件的規定是十分的嚴格的,此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作為行紀人,簡單來説就是經營行紀業務的人,想要成為行紀人需要具有相關的資質證件,行紀關係成立後,行紀人需要依法承擔自己的法定義務,如果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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