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合同事務 > 合同糾紛

如何約定銷售合同驗收條款?

一、如何約定銷售合同驗收條款?

如何約定銷售合同驗收條款?

1.明確驗收標準

在約定驗收條款時,首先應明確貨物的驗收標準,這樣買方在收到貨後,就有了驗收的根據。就驗收標準而言,通常有國家標準、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廠家標準等,至於約定哪種標準,由雙方協商來確定。

2.明確驗收期間

在約定驗收條款時,在明確了驗收標準之後,還應明確驗收期間。即,買方應在多長的期間內對貨物進行驗收。

約定驗收期間的意義在於,確定貨物出問題時責任由誰承擔。因為相關規定,買方未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賣方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3.明確驗收地點及方式

明確驗收地點的意義在於,確定運輸過程中貨物出現問題時責任由誰承擔。即,如果是在賣方處驗收的,那麼運輸過程中貨物出現問題的責任就由買方來承擔,反之則由賣方承擔。

驗收的方式是指由驗收由一方單獨進行,還是由雙方共同進行,還是由第三方進行。若未約定明確,則易出現一方對另一方驗收的結果不承認的爭議。

二、銷售合同的其他必備條款

(1)標的

標的是銷售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銷售合同中的標的主要表現為推銷的商品或勞務。標的,是訂立銷售合同的目的和前提,沒有標的或標的不明確的合同是無法履行的,也是不能成立的。

(2)數量和質量

這裏是指銷售合同標的的數量和質量。它們是確定銷售合同標的特徵的最重要因素,也是衡量銷售合同是否被履行的主要尺度。確定標的數量,應明確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

(3)價款或酬金

價款或酬金是取得合同標的一方向對方支付的以貨幣數量表示的代價,體現了經濟合同所遵循的等價有償的原則。在合同中,營銷人員應明確規定定價或酬金的數額,並説明它們的計算標準、結算方式和程序等。

(4)履行期限、地點、方式

履行期限是合同當事人雙方實現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時間,它是確認銷售合同是否按時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時間標準。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必須明確規定具體地履行期限,如按年、季度或月、日履行的起止期限,切忌使用“可能完成”、“一定完成”、“要年內完成”等模糊兩可、含糊不清的措詞。履行地點是一方當事人履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接受義務的地方,直接關係到履行的費用和履行期限。確定時應冠以省、市名稱,避免因重名而履行發生錯誤。履行方式是指合同當事人履行義務的具體方法於合同的內容和性質來決定。如交付貨物,是一次履行還是分期分批履行,是提貨還是代辦託運等。

(5)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銷售合同當事人違反銷售合同約定的條款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由此可以得知,銷售合同是買賣雙方對銷售產品的相關事項而協商確定的協議,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銷售合同作為合同的種類之一,應當包括標的、數量和質量、違約責任、價款或酬金等必備條款。此外,當事人要從明確驗收的具體標準、明確驗收期間等方面來約定銷售合同的驗收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