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如何約定貨物條款
買賣合同買賣雙方當事人互相享有權利,互相負有義務。買方負有支付貨款的義務,它就享有取得貨物的權利。買賣合同的對象,即標的物,也就是我們所説的貨物。那通常買賣合同如何約定貨物條款,在履行的時候買方又該如何預防欺詐呢?請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買賣合同如何約定貨物條款
1、交易標的要具體。如果交易標的是特定物,則要寫明標的物的詳細特徵,比如型號、出廠時間等等;如是不動產,則要標明四至、面積、或門牌號等。
2、交易數量要明確,多或少的情況如何處理。在買賣合同實務中,有的當事人因對標的物的數量約定不是很明確,從而導致買賣雙方發生歧義,比如説用“一車”、“一批”等字眼。再有最好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就將標的物超出約定數量或少於約定數量的情況作一明確處理約定。
3、質量要有標準。合同簽訂時雙方一定要對標的物質量作出約定,能樣品封存的最好封存。對於種類物也要有級別或時限等標準。
二、買方如何預防合同履行欺詐
買方在履行合同中防範欺詐的主要措施就是確保取得依照合同約定賣方交付的貨物。買方在履買賣合同中防範欺詐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根據合同規定,在賣方先行交付貨物,然後買方才支付貨款的情況下,如果賣方不先行交付貨款,買方就不必支付貨款。如果賣方遲延交貨即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屆滿以後,才履行交貨義務,買方可根據合同規定,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如果賣方拒絕交付貨物,則根據不履行規則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
2、合同規定,在買賣支付貨物價款之後,方才履行交貨義務的情況下,如果賣方在簽訂買賣合同後履行買賣合同前,其財產狀況明顯惡化,有可能在將來買方支付貨款之後仍不能交付貨物,買方有權要求賣方先行交貨或提供擔保,否則,買方可以拒絕履行自己支付貨款的義務。這種制度稱為不安抗辯制度。如果賣方提供擔保,則買方就須先行支付貨款。賣方提供擔保後在貨物的交付期限屆滿仍不能履行交貨義務的,買方可就賣方提供的擔保執行,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在上述情況下,賣方在簽訂買賣合同後履行買賣合同前,其財產狀況明顯惡化,有可能在將來買方支付貨款之後仍不能交付貨物,買方還可基於情勢變更規則要求解除雙方的買賣合同。
3、根據合同的規定,在賣方先行交付貨物而後買方才支付貨款的情況下,如果賣方提交的貨物質量有缺陷如賣方所交的貨物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與合同規定不相符合,買方就應視不同情況採取相應措施,以維護其合法權益。否則,往往使買方遭受損失。
無論在哪一種情況下,賣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遲延履行或拒絕履行,買方都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與賣方協商,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如果雙方協商不成,買方可以根據雙方在買賣合同中的約定,或申請仲裁決定,或向人民法院起訴。買房也可以諮詢律師,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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