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詐騙派出所處理嗎?
隨着互聯網時代的全面到來,網絡已進入我國千家萬户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網絡購物、網絡娛樂、網絡金融、網絡辦公等等,但網絡平台也給犯罪分子提供了實施犯罪行為的新手段和新載體,尤其是一些詐騙行為,在網絡上四處盛行、屢禁不止,許多受害人在虛擬的網絡上遭遇了詐騙,卻不知道在現實中如何處理,那麼,網絡詐騙派出所處理嗎?
一、網絡詐騙立案的相關規定
詐騙罪立案要達到數額較大才可能立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定數額較大最低是3000元,各省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相應標準,全國大多數地方高於這個標準,一般都在5000元以上。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二、網絡詐騙報案後公安機關的處理
對於網絡詐騙,公安機關立案後會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技術偵查措施,是指偵查機關為了偵破特定犯罪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審批,採取的一種特定技術手段。技術偵查行為即是運用技術偵查措施的偵查行為。通常包括電子偵聽、電話監聽、電子監控、祕密拍照、錄像、進行郵件檢查等祕密的專門技術手段。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四條 公安機關在立案後,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對下列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利用電信、計算機網絡、寄遞渠道等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針對計算機網絡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第二百五十五條技術偵查措施是指由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實施的記錄監控、行蹤監控、通信監控、場所監控等措施。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與犯罪活動直接關聯的人員。
第二百五十九條 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使用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為證據時,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採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和使用的技術設備、偵查方法等保護措施。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為證據使用的,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決定書應當附卷。
綜上所述,關於網絡詐騙派出所處理嗎這個問題,首先遭遇網絡詐騙的受害人只要去派出所報了案,派出所就一定會受理,作出相關記錄並進行備案,如果詐騙金額在三千或五千以上,就達到了司法公安機關的立案標準,接警派出所會予以立案處理,採取技術偵查等手段對案件進行偵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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