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歸屬如何確定
根據不同的情況判斷
(一)、普通動產多重買賣
普通動產買賣合同,出賣人一旦把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買受人即取得標的物所有權。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主張標的物所有權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確定:
1、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取得所有權;
2、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並主張對標的物的所有權;
3、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的買受人可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並主張所有權。
(二)、特殊動產多重買賣
買賣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並主張標的物所有權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
2、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
3、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
4、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
(三)、不動產多重買賣
對於不動產的多重買賣,買受人就算取得標的物的控制,仍不見得就取得所有權,因此,不動產多重買賣合同,所有權的取得與標的物交付佔有無關,應依照物權法的規定經登記才能取得。
多重買賣指的是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但是簽訂了數個買賣合同。在一般情況下,這幾個買賣合同都是屬於有效的,但是如果買受人沒辦法獲得標的物的所有權的時候,那麼是可以追究出賣人的違約責任,而根據不同的情況再考慮標的物的所有權問題時也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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