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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行紀合同需要行政許可嗎?

根據具體情況來判定,根據《行政許可法》第12條的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簽訂行紀合同需要行政許可嗎?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的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准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條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行紀合同中,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貿易活動的人是行紀人。行紀人在我國過去又稱“牙行”、“經紀人”。

行紀是一種營業。若某一自然人或法人慾從事行紀業,必須依法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在行紀合同中,給付行紀人報酬的另一方民事主體稱為委託人。行紀合同在我國被稱為“信託合同”,行紀人被稱為“信託商店”或者“委託行”。但這種信託合同與英美法系中的信託制度雖字眼相似,其實迥然不同;信託合同實系行紀合同,屬《債法》範疇,而信託制度則屬於《民法典》中物權的範疇;

信託合同只含雙方當事人(行紀人和委託人),信託制度則含有三方當事人(信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信託合同以行紀人代委託人買賣動產等財產為主旨,而信託制度則以受託人經營管理受託的財產為主旨

其實我國的法律法規對於我國的各項民事合同的規定都是十分的嚴格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通過簽訂行紀合同能夠保障行紀人和委託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在進行維權時也有法可依。同時在簽訂合同協議時,需要注意該協議產生效用的期限,以及相關的違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