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保密期最長期限為多久?
一、技術合同保密期最長期限為多久?
技術合同保密期最長期限為兩年;《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二、競業限制和保守祕密有什麼區別?
競業限制和保守祕密兩者的區別有以下三個方面
1、兩者內容不同。競業限制條款要求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保密條款要求勞動者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競業限制義務是保密義務的一個方面。
2、兩者發生效力的期限不同。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後,該條款開始生效。保密條款一般只針對合同有效期限內發生法律效力。
3、兩者對是否要支付補償金方面不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必須同時約定經濟補償的內容。保密義務無須支付經濟補償。
三、競業限制的補償金如何約定的?
(一)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用人單位原因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二)競業限制協議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等未作約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當事人由此發生爭議的,可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應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放棄對剩餘期限競業限制要求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支付已經履行部分的經濟補償金。
(三)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放棄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
綜合上面所説的,技術合同中是可以約定技術的保密期,但對於此期限也是有時間限制的,一般最長是不能超過兩年,超過兩年的約定是不會受到法律保護的,只要雙方在約定好之後那麼就需要按合同的條款來履行,如果存在違約的情形,那必定就需要承擔違約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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