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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合同重大誤解後果由誰承擔?

一、撤銷合同重大誤解後後果由誰承擔?

撤銷合同重大誤解後果由誰承擔?

撤銷合同重大誤解後後果一般是由過錯方進行承擔的,如果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的話就需要雙方當事人都進行承擔責任的。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如何認定重大誤解合同?

因為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是指,對合同的主要條款有重大誤解。但如果只是對合同的非主要條款產生誤解,則不構成重大誤解。其次,當事人的誤解與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再者,誤解是當事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主觀上是過失,並非故意。因為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有權請求變更或者撤銷。

三、合同重大誤解有哪幾種類型?

(一)對合同性質發生的誤解。因為合同的性質往往決定了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例如將買賣合同誤解為贈與合同,勢必改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從而違背當事人的初衷,因此,對合同性質發生的誤解應屬重大誤解。

(二)對對方當事人的誤解。在即時清結或不具有人身性質的合同中,對對方當事人的誤解一般不構成影響合同效力的重大誤解,因為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不會因具體當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變。但是在以當事人信用為基礎的合同中(信託、委託、寄存、信貸),在以某種感情或特殊身份關係為基礎的合同中(如贈與、無償借貸),或者在以當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攬),對對方當事人的誤解則明顯屬於重大誤解。

(三)對標的物品種的誤解。如將冷凍機誤解為冷藏機。因為對標的物品種的誤解屬於對合同標的本身的誤解,所以將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誤解者遭受重大損失,當歸屬重大誤解。

(四)對標的物質量的誤解。如將贋品當作真跡,將合金當作純金購買,即屬重大誤解。但僅對標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發生的誤解不屬重大誤解。

(五)對標的物數量、包裝、履行方式、履行地點、履行期限的誤解。如果對上述的誤解造成了誤解者重大損失的當歸屬重大誤解,如果未造成誤解者重大損失則不屬重大誤解。

重大誤解合同首先是對合同中的主條款的誤解;其次這種誤解是主觀的非故意的。重大過錯合同是屬於可撤銷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向專門的機關申請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