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是多少?
一、土地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是多少?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雖然在土地租賃合同最長期限方面我們國家是有明文規定不能超過多少年限的,而超過部分將視為無效。但是可以在期滿過後再次租讓土地。不管在農村還是城市,土地出租都是非常普遍的一件事,在出租土地之前都需要簽訂合同。土地租賃,土地租賃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所有權與土地使用者使用權在一定時期內相分離,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間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滿後,土地使用者歸還土地的一種經濟活動。
二、國有土地租賃和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概念有什麼區別
在國有土地租賃和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概念中,都採用了租賃、租金這樣的詞語,使人容易混淆,實質上國有土地租賃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之間存在以下主要區別:
第一,所處的土地市場不同。國有土地租賃屬於土地一級市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屬於土地二級或者三級市場。
第二,法律關係主體不同。國有土地租賃的主體是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間進行,其主體——出租人是通過劃撥、出讓(或轉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承租人為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使用權,並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主體。
第三,土地使用者的權益不同。《規範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承租人在按規定支付土地租金並完成開發建設後,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或根據租賃合同約定,可將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必須依法登記。承租土地使用權的轉租。承租人將承租土地轉租或分租給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權仍由原承租人持有,土地承租人與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賃關係,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項權利。
土地租賃是生活中非常常見的事情,也是土地使用的常見形式。土地的租賃涉及到的問題很多,如果沒有租賃合同對雙方進行約束和限制,很容易會因為某些意見不能達成統一而產生糾紛。簽約合同時一定要針對各項條款認真閲讀並保證逐條確認保證雙方都同意,方可以簽署,簽署之後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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