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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最長期限

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最長期限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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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賃合同最長期限

土地租賃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在一定時期內相分離,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間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滿後,土地使用者歸還土地的一種經濟活動。
我國法律規定,國有土地租賃的年限不得高於同一用途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
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雖然在土地租賃合同最長期限方面我們國家是有明文規定不能超過多少年限的,而超過部分將視為無效。但是可以在期滿過後再次租讓土地。
另外,我們在籤土地出租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一些事項,因為土地出租涉及金額往往都會比較大,所以我們必須慎重處理,在租賃合同中,要確定合同的主體,在簽約時務必要認真審核出租人的資格,要核實產權證上記載的權利人與出租人是否一致,要明確租賃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