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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作者簽訂出版合同是必要的嗎?

一、和作者簽訂出版合同是必要的嗎?

和作者簽訂出版合同是必要的嗎?

是必要的。不管是審了類型的合同都是需要簽署的雙方嚴格的進行協商的。合同一經當事人雙方簽字生效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這時候如果發現不利於自己的條款想要反悔基本是不可能的。想要避免損害自己利益的條款出現,就需要先核實確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在合同形式落款等方面都進行注意。

二、簽訂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

1、核實確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1)合同對方為自然人:核實並複印、保存其身份證件(勿以名片代之),確認其真實身份及行為能力。

(2)合同對方為法人:

到當地工商部門查詢其工商註冊資料並實地考察其公司情況,確定其真實性;

核實訂約人是否經其所在公司授權委託,查驗其授權委託書、介紹信、合同書;

簽訂合同必須加蓋對方單位公章、合同專用章。

(3)合同對方為“其他組織”:

對方當事人為個人合夥或個人獨資企業,核對營業執照登記事項與其介紹情況是否一致;由合夥人及獨資企業經辦人簽字蓋公章。

法人籌備處:確認經辦人身份及股東身份,加蓋法人籌備處和股東公章。

(4)合同對方除加蓋公章、私章外,要親筆簽名。

2、合同形式:

(1)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合同;

(2)採用口頭、信件、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必須簽訂確認書並蓋章簽字;

(3)倒籤合同要標明合同背景。

3、合同的必備條款要具體、明確:

(1)當事人名稱須真實、一致;

(2)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包裝方式要具體、明確;

(3)注意驗收方法、程序和時間;

(4)履行方式須具體:交貨方式、結算方式;

(5)履行期限須確定一時間點或時間段;

(6)儘量明確本司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7)違約責任要量化為違約金或確定違約賠償金的計算方法;

(8)解決爭議辦法為協商、訴訟,約定由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或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4、訂約前的合同義務

(1)盡協助、通知義務;

(2)訂約時獲取的對方商業祕密,不得泄露和使用。

5、對公司開出的授權委託書、介紹信、蓋章的合同書等授權性文件要跟蹤管理,出具時應標明合同對方名稱及授權範圍、有效期限,業務結束要及時收回。

業務人員離職要及時收回上述文件,無法收回的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單位並做證據保全。

發現業務人員在委託授權終止後仍以本司名義簽訂合同的,及時確定是否追認;不予追認的要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進行證據保全。必要時要求警方介入,追究其刑事責任。

6、遇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受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及時收集保全證據,在除斥期間內行使撤銷權(即一年)。

7、合同簽訂後,合同原件須交公司統一保管。

8、合同內容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不得含有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因故意及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

不管在什麼領域,簽署合同都是十分必要的一項行為。如果是出版社和作者之間也是需要簽署一份受到法律保護的合同來進行約束的。一般來説,雙方需要就合同中的內容進行充分的協商,必須要在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才能夠進行簽署,否則將會引起很多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