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是要式合同嗎,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嗎?
一、質押合同的概念。
質押合同,是出質人與質權人雙方基於主債務合同就質物擔保事項達成的書面擔保合同。質押合同與抵押合同有相似之處,關鍵是擔保期限內擔保物誰佔有。質押合同是質權人(通常是債權人)與出質人(既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簽訂的擔保性質的合同。出質人將一定的財物(通常是動產、有價證券等)交質權人佔有,向質權人設定質押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質權人可以依法以處分質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合同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與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質物的狀況。
4、質押擔保的範圍。
5、質押移交的時間。
6、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二、質押是要式合同嗎,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嗎?
(一)質押合同應採書面形式。
(二)明晰擔保債權。
質押合同是從合同,其效力附屬於主合同即債權合同。因此,債權合同中主債權的具體內容直接關係到質押合同所擔保的範圍,乃至質押權實現的可操作性。質押合同必須明確其所擔保的債權:
1、債權人和債務人(即質押權人和出質人)、
2、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
3、被擔保的主債權數額、
4、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等。
這些信息越是詳盡越有利於保障當事人的權益,避免糾紛。
(三)明確質押標的的相關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1、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可質押的權利有: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等。有些權利質押的需要注意出質登記手續的辦理,如股票出質。
2、擔保的債權範圍及清償順序。
質押擔保的範圍一般應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質押合同當事人可另行協商。
質押合同當事人可在合同中註明債務人未如期償還借款本息、利息及費用,質權人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就該質押物及其派生權益,所得款項及權益優先清償借款本息。
3、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
質物的移轉是質權成立的條件,並不作為質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質押合同生效與質權成立是兩回事。因此,簽訂質押合同時需注意明確質物交付的具體日期,防止歧義。
以上是小編對於質押合同的定義以及質押是要式合同嗎,必須簽訂書面合同的概括總結。在質押的過程當中也會出現很多各種各樣的問題,所以在質押的時候雙方一定要簽訂書面質押合同,這樣才能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避免糾紛。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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