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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合同不成立的訴訟管轄是怎樣的?

一、確認合同不成立的訴訟管轄是怎樣的?

確認合同不成立的訴訟管轄是怎樣的?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一些特殊的合同糾紛的具體管轄是怎樣的?

(一)保險、票據、運輸合同糾紛的管轄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都是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

以上合同的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法院。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如果是要確立合同不成立,那麼一般的訴訟都是由被告所在地或者是雙方簽訂的這份合同中提到的具體合同履行的地點得所在法院來進行管轄的。當然如果是涉及到一些特殊的合同,比如説保險合同或者是運輸合同這樣的一些糾紛,那麼具體還要看這個合同中的標的物它的所在地,然後由標的物所在地的法院進行管轄。

標籤:管轄 訴訟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