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糾紛訴訟管轄權是怎樣的
一、保險合同糾紛訴訟管轄權是怎樣的?
根據保險合同糾紛訴訟管轄權的規定,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司法解讀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對被保險人來説是有利的。這裏的被保險人住所地包括經常居住地,公民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公民經常居住地法院有管轄權,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被保險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就近的法院起訴,如果住所地(户籍所在地)便利起訴選擇住所地法院,如果經常居住地便利起訴則選擇經常居住地法院。
另一方面該條同樣對保險人是有利的,保險人的銷售市場擴大,目標羣體範圍增加,不僅僅侷限於區域銷售,全國範圍內都有潛在的市場。在新民訴解釋之前,人身保險合同還是原告就被告的管轄原則,投保人一般都選擇本地區保險公司投保,新民訴解釋之後,不管投保人選擇哪家保險公司投保,一旦發生訴訟糾紛,可以選擇在被保險人住所地法院起訴,大大降低了訴訟成本。新民訴解釋對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打破了原告就被告的管轄原則,讓原告有更多的管轄地選擇,對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來説都是有利的。
該條對責任險保險合同糾紛還是未明確規定,第一款規定的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法院管轄。車輛損失險屬於財產險,可以按照此條規定選擇管轄法院,而責任險類糾紛如何選擇管轄法院,未明確規定,常見的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物流責任險、僱主責任險、工程責任險等責任險類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未作明確規定,仍需進一步完善。
由於管轄規定不明,給訴訟當事人特別是原告方起訴造成一些麻煩,如果在事故發生地起訴則必須選擇侵權之訴,如果在被告所在起訴則必須選擇合同之訴,而在事故發生地起訴有些法院只處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不處理,而在被告所在地(保險公司住所地)起訴有些法院只處理商業三者險,交強險不處理。這種矛盾的出現還是歸因於民訴法對責任險保險合同糾紛未作出明確的規定,致使各地法院處理方式不統一。
在因保險合同阿生糾紛後,民事主體為了使得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可以在根據相關法律對保險合同糾紛訴訟管轄權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之後,再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書寫訴狀之後,向該管轄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以此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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