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的法律特徵有什麼?
1.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為委託人進行貿易活動,通常表現為為委託人買入或賣出特定物品或財產權利。
2.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行紀人為了委託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為交易活動,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由行紀人自己承擔。
3.行紀合同屬於雙務、有償合同。
4.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不能對委託人直接發生法律效力,委託人不直接就行紀人對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
5.行紀人的行紀行為具有限定性,即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為委託人進行的貿易活動。一般的民事活動以及不涉及商事交易的活動,不屬於貿易活動。
6.行紀合同是雙方、有償合同。在行紀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具有對價性:行紀人負有為委託人辦理買賣或者其他商業上交易的義務;而委託人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
7.行紀合同是諾成合同。行紀合同只需行紀人與委託人達成合意即可成立,而無需以物的交付為其成立要件。
8.行紀合同是非要式合同。行紀合同可以以書面、口頭以及其他約定的方式訂立,無需以特定方式訂立。
二、怎樣訂立行紀合同?
訂立行紀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明確合同主體。簽訂行紀合同首先應明確合同主體,即委託人與行紀人的名稱(姓名)以及單位、地址、職務(職業)、聯繫電話等。
⑵委託事務的種類(合同標的)。委託人委託行紀人要辦的事項。如是寄售還是代購、代銷,並提出具體要求。
⑶價格。主要指所行紀的貨物或勞務等價格。行紀事務為代銷代售的,應明確最低或最高費用標準。
⑷行紀事務的具體要求。主要指對行紀貨物或勞務的要求。如行紀內容為購銷貨物時,應對貨物的名稱、種類、質量、規格、型號、數量等有關事項予以明確規定。如行紀內容是勞務的,其具體要求也應詳細明確。總之,具體要求越細越好,防止在具體要求中用那些含糊不清、模稜兩可、容易使人產生誤解的詞語。如一堆、一車、一捆之類用語。
⑸酬金。在合同中應明確行紀人應得的酬金數額、給付的時間、地點、方式等。
行紀合同不是要式合同,可以採用口頭形式訂立,訂立行紀合同時,要了解合同的相關內容,要明確合同的條款,確定合同的主體,委託事務的種類,行紀事務如果是代購,應該明確最低和最高價格。完成合同規定之後所支付的酬金,要在合同中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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