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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保護法條的依據是什麼?

一、物權保護法條的依據是什麼?

物權保護法條的依據是什麼?

民法典》第462條,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佔的,佔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佔有的行為,佔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佔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佔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佔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佔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1.佔有物返還請求權:佔有物返還請求權發生於佔有物被侵奪的情形。此種侵奪佔有而構成的侵佔,是指非基於佔有人的意思,採取違法的行為使其喪失對物的控制與支配。需要注意的是,非因他人的侵奪而喪失佔有的,如因受欺詐或者脅迫而交付的,不享有佔有物返還請求權。此種情形下,原佔有人要回復佔有,必須依法律行為的規定,主張撤銷已經成立的法律關係等去解決。此外,還需説明一點,即本條所規定佔有物返還請求權的要件之一為侵佔人的行為必須是造成佔有人喪失佔有的直接原因,否則不發生依據本條規定而產生的佔有物返還請求權。例如,遺失物之拾得人,雖然拾得人未將遺失物交送有關機關而據為己有,但此種侵佔非本條所規定的情形。拾得人將遺失物據為己有的行為,並非是失主喪失佔有的直接原因(失主最初喪失對物的佔有,可能是由於疏忽大意遺忘物品等),因此失主對於拾得人不得依佔有物返還請求權為據提起訴訟,而應依其所有權人的地位提請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

2.排除妨害請求權:佔有被他人妨害時,佔有人得請求妨害人除去妨害。妨害除去請求權的相對人,為妨害佔有的人。數人相繼為妨害的,以現為妨害的人為請求權的相對人;繼續妨害的,佔有人可請求相對人停止妨害;一次妨害的,佔有人可請求相對人除去妨害。排除妨害的費用應由妨害人負擔。佔有人自行除去妨害的,其費用可依無因管理的規定向相對人請求償還。

3.消除危險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中的危險,應為具體的事實的危險;對於一般抽象的危險,法律不加以保護。具體的事實的危險,指其所用的方法,使外界感知對佔有的妨害。例如違反建築規則建設高危建築、接近鄰地開掘地窖等,而產生對鄰地的危險。需要説明的兩點是:首先,危險消除請求權中的危險,必須持續存在;請求權行使之時危險已經消失的,不得請求防止。其次,必須有客觀的產生危險的事實;被請求人有無故意或者過失,法律在所不問。

二、物權保護的方式包括哪些?

物權保護的六種方式:確認權利;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損害賠償。這六種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併適用;侵害物權,除要承擔民事責任外,還將視具體情形,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如果根據草案的這一規定,上述案例中的居民可以要求開發商採取措施消除居民樓的險情,恢復其原狀,並可要求開發商對居民所受損害進行賠償;視侵權的程度,開發商在承擔民事責任之外,可能還得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此外,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等途徑解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意味着,草案通過後,案例中的居民如果與開發商無法通過和解、調解的方式解決問題,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值得注意的是,現行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如果超過這一時效,則受害者無法通過訴訟討回公道。而根據物權法草案的規定,如果受害者提起的訴訟是要求侵權者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的話,則不適用訴訟時效,隨時都可向法院提起訴訟。據此可知,如果草案獲得通過。

物權保護的法律依據是《民法典》,確認權利,返還財產,排除妨害,恢復原狀,消除危險,損害賠償,這6種方式是物權保護主要採取的方式,既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存在侵害物權的情形,要根據實際情況來承擔相應的責任。

標籤:物權 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