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終止委託合同是否違約?
一、單方終止委託合同是否違約?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委託方式一般有委託完成具體事項或委託完成某一具體時期的事務兩種。對當事人在委託事項未完成或時期未屆滿時解除委託合同,一種觀點認為不構成違約,理由是,委託合同是一種特殊形式的合同,法律賦予了當事人隨意解除合同的權利,單方解除合同不構成違約。反言之,如果行使法律規定的解除權卻構成違約,那法律應是違約方。
另一種認為構成違約,理由是事項委託或時期委託是當事人的約定,事務未完成或時期未屆滿即解除合同,顯然與約定不符,解除合同的行為與當事人的約定客觀上處於矛盾或對立狀態。因此只要約定依法成立,該約定即受法律保護,應按全面履行的原則履行,否則便構成違約。筆者贊同後一種觀點,因為只有這樣,法律的內涵才能統一,也才符合全面履行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但由於委託合同的特殊性,在違約責任方面應區別於其他合同。委託合同解除,對方不能獲得要求繼續履行的補救,而只能獲得損失賠償等補救。因為委託合同特別注重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的信任,一旦這種信任不復存在或受到懷疑,合同便失去履行的基礎,法律在委託合同中賦予當事人任意解除權的出發點即在於此。但是,違約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法律不應對其視而不見。
二、能否約定不得解除委託合同
當事人為保護自己的利益,有的在委託合同中約定合同一經簽訂,任何一方不得單方解除。對於這樣的約定,其效力如何,是否受法律保護?委託合同中關於不得解除合同的約定是無效的。約定不得解除合同,必然導致另一種結果,即該合同必須獲得法律上的強制履行權,委託合同的特殊之處是其基於當事人之間的信任而訂立,並且具有人身關係的性質,一旦產生矛盾,信任便會受損或不復存在,難以繼續維持,強制履行在客觀上行不通,不能實現當事人訂立委託合同的目的。合同自由是意思自治的體現,是民事法律行為生效的條件之一,但民事法律行為有效還有其他條件,合法性亦是必須具備的,不得解除合同的約定與民法典中關於委託合同可以隨時解除的規定直接相沖突,其不合法性是顯而易見的。如果不得解除合同的約定有效,那關於完成特定事項之委託和一定的委託期限亦應構成對解除合同的抗辯,那解除權將在實際上被破壞。
綜合上面所説的,違反了法律規定的合同就需要承擔法律的責任,而且也是屬於嚴重的觸犯了法律的條款,造成他人違約那麼就意味着自己需要承擔所有的責任,所以,合同只要雙方簽定了之後就不能亂終止這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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