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單方終止合同賠償標準是什麼?
1、約金由雙方自行協商後確定,法律上沒有規定違約金的標準。
2、一般情況下,違約金的標準應當於一方違約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數額相當。
3、如果違約金約定過高(超過損失金額的30%),人民法院可在一方請求調低違約金的情況下,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違約金數額進行調整;
4、如果違約金約定過低(低於實際損失的30%),守約方也可以要求法院調高違約金數額
二、關於合同變更和終止的相關律規定是什麼?
《合同法》中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1、 第二十六條 合同生效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雙方應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
2、第二十七條 單方要求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的需提前30日通知對方,雙方經協商一致後達成書面協議。
3、第二十八條 合同履行期間,如果國家政策與合同簽訂時發生較大變化,嚴重影響到了一方的權益時,受影響的一方可以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
4、第二十九條 由於乙方違反合同約定,拒繳、逾期繳納承包金,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等侵犯集體財產的行為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到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5、第三十條 因國家政策、法律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合同無法履行,合同自動解除。
6、第三十一條 承包期滿後,乙方返還的土地不得降低原有的種植能力。 違約責任
7、第三十三條 甲、乙雙方應全面、實際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負違約責任。
8、第三十四條 乙方不能按期繳納承包金的,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當年租金5%的違約金,並按每日萬分之五支付滯納金。
9、第三十五條 乙方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返還的土地不符合合同約定,乙方應賠償損失並支付當年租金10%的違約金。
10、第三十六條 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應承擔違約責任,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賠償直接損失。
11、第三十七條 甲、乙雙方發生糾紛後,應當協商或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到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當代社會,對於合同簽訂之後,雙方當事人就必須按照合同所約定的一些情況來進行履行,這是全面履行的義務,原則是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提前都要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之下,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具體的賠償金額是由雙方當事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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