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履行條件有哪些條件?
一、繼續履行合同條件有哪些條件?
繼續履行一般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須有違約行為
只有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情況下,另一方才有權要求其繼續履行。包括明示與默視違約兩種情形。遲延履行和不適當履行因違約方已經作出了履行,因而不適用繼續履行,可採取違約金、損害賠償及修理、重作、更換等補救措施。因此,可適用繼續履行的違約行為主要是拒絕履行和部分履行。
(二)須由非違約方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繼續履行的請求
一般情況下,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不是為了違約後尋求違約金或其他金錢賠償,而是為了實現其訂立約目的,如果不賦予非違約方請求繼續履行的權利,則不利於保護非違約方利益,如果一方違約後,另一方如未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繼續履行的請求,可視為放棄提出繼續履行請求,不能再提出此種請求,而採取其他違約責任以彌補損失。
(三)須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合同
金錢給付的債務,一方不支付價款或報酬的,另一方有權要求繼續履行,違約的一方不得拒絕,如有以下情形,則違約方可以拒絕繼續履行的要求。
1、繼續履行在法律上不可能,繼續履行則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如債務人已經進入破產程序,則債權人只能按破產程序得到清償,而不能要求繼續履行,否則是破產法的違反。
2、不宜強制履行的合同。主要為提供個人服務的合同,因與人身相關聯,繼續履行則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如強制某個演員登台表演,強制某人教師為他人講課等,都將侵犯債務人的人身自由。
3、基於人身依賴關係訂立的合同。此種合同的成立賴於當事人之間的信任,一方違約已是對相互信任關係的違反,如繼續履行則與合同的根本性質相違背,即使強制履行也難實現合同目的。如合夥合同、委託合同等。
4、實際履行在事實上不可能。主要指合同標的物為特定物的情況下,該特定物已經毀損滅失或已為第三人善意取得,如違約方將已經出售但尚未過户的房屋賣與不知情的第三人並已辦理產權登記轉移。根據物權理論,同一標的物上,既有物權又有債權時,物權有優先於債權的效力。再如甲同意將10噸水泥賣給乙,乙就取得了請求甲交付該10噸水泥的債權。後來甲又將這10噸水泥賣給丙,並交付給丙,丙就取得了這10噸水泥的所有權,而乙只能請求甲承擔債務不履行的責任④。
5、實際履行在經濟上不合理。對違約的補救也應體現經濟上的合理性,如果繼續履行費用過高,而債權人通過取得損害賠償金後可在市場獲得與合同標的同種類的商品(不包括特定物的商品),則不宜採取繼續履行的方式。
二、繼續履行合同可以和賠償同時主張嗎?
繼續履行和違約責任可以同時主張。
1、對於遲延履行違約金,包括沒開始履行和中斷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從當事人的意思看,是預定遲延履行造成的損失補償,沒有免除實際履行的意思;從法律看,也明確了沒有免除的含義,所以可以要求繼續履行。
2、對於就不履行約定的違約金,當事人的意思就是就整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實際損失預定的賠償金,守約一方只能在要求支付違約金和要求繼續履行之間作出選擇:要麼要求支付違約金,免除對方繼續履行的責任;要麼,要求繼續履行,不得要求支付違約金,除非出現不得強制實際履行的情形。此時就不履行約定的違約金和繼續履行不可並用。當然,當選擇了繼續履行而不得要求支付違約金時,可能造成了其他的如質量瑕疵的損失,那麼,這時並不是適用已約定的違約金,而可以要求其他的補救措施或損害賠償。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在合同違約之後,繼續履行合同可以與賠償損失同時主張的。合同履行也有一定的原則,包括了平等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等幾種原則。繼續履行合同也是有一定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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