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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説繼承糾紛答辯狀如何寫

一、一般來説繼承糾紛答辯狀如何寫

一般來説繼承糾紛答辯狀如何寫

答辯人:某某,男,某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某某地方。身份證號碼1234。

答辯人因某某訴我繼承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第一、答辯人是按照父親的遺囑合法繼承爭議房屋。

答辯人之父在臨終彌留之際立下口頭遺囑將爭議房屋全部交由答辯人繼承,其他子女不得繼承。所以,爭議房屋的繼承權早已確認為答辯人所有。

第二、答辯人一直同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且答辯人生活貧困,所以即使是通過法定繼承,在分配遺產時對於答辯人也應當多分。

第三、原告在訴狀中提到父母曾問其借款的事實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實,原告提供的法院民事調解書只是體現原告同其前夫關於財產的處分,不能在雙方協議中強加義務給第三人,所以調解書中關於欠款的描述沒有法律效力。且照原告的説法,如果這筆欠款真的存在也是25年前的事情,距離法院調解書的下達也有17餘年的時間,早已超過了最長訴訟時效。所以,請求法院不予認定這筆莫須有的欠款。

綜上所述,答辯人懇請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結合法律規定,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決,以保障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答辯人:某某

某年某月某日

二、《民法典》中如何保障贈與合同的法律效力

從法律上來講,只要贈與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不能力、對所贈與的財產擁有處分權、自願贈與他人,由贈與人與受贈人簽名確認後,該贈與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定義】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及其限制】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五十九條【贈與財產辦理有關法律手續】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百六十條【受贈人的交付請求權以及贈與人的賠償責任】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贈與財產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六十一條【附義務贈與合同】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六百六十二條【贈與人瑕疵擔保責任】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贈與合同代表贈與人無償將財產分給受償人所簽訂的相關合同。如果是對救災、扶貧和助殘等公益事項進行了相關的贈與,贈與人則不能進行撤銷該次贈與。如果不屬於該情況的話,一旦贈與人不想贈與的話,可以進行撤銷該次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