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答辯狀?
隨着買房賣房的需求不斷增多,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也越來越多,糾紛產生後,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向法院起訴,當合同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交起訴狀後,另一方也需要提交答辯狀,那麼,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答辯狀。下面,本站為您詳細介紹。
答辯狀範本
答辯人:李x
代理人:xxxx律師事務所 xxx律師
因陳x訴李x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一案,根據事實及相關證據,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關於本案的事實。
xxx年1月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位於從化市xx街xxx畔x11棟401房以715000元的價格出售給原告。現原告以被告拒收定金為由起訴至貴院。
二、關於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
原告主張我方拒收定金於法無據,且不可能存在拒絕收取定金的情況。
第一、我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當天給了賬號給原告,但對方一直未支付定金給我方,同時在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中,郵件無法看出是與本案的糾紛相關聯的,也不是以原告的名義發出,僅僅是律師函三個字,正常人拒收寫上律師函的郵件是情理之中的,也不清楚該郵件裏面的律師函是何內容,因此,我方認為與本案無關。
第二、根據《房屋買賣合同》第三條的約定,經紀方作為代理人有權代收代付定金、房款及相關税費。但對方一直未將定金提存給中介,對方一直沒履行合同下的義務。
第三、涉案的主合同《房屋買賣合同》並無約定支付定金的情況,即使原告提交的證據中令頁提交了一份關於定金與剩餘樓款的交易的附件,但該附件無法與《房屋買賣合同》聯繫起來,且無原被告的簽名確認,更嚴重的是,該合同約定的時間是xxx年,而本案的買賣合同簽訂的時間是在xxx年。
第四、附件上約定支付定金的時間是在1月5日,結合《房屋買賣合同》上籤訂的時間也是1月5日,也就是説簽訂合同當天是可以直接給定金的,但是對方一直未履行支付定金的義務。
第五、原告要求的違約金過高,同時我方並非違約方,違約金是在要補充對方的損失在產生的,現對方毫無損失,要求違約金過高,並不合理。
以上答辯意見請法庭考慮!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0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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