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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糾紛質量問題賠償索賠案件答辯狀及代理詞

答辯人:深圳市某源玻璃有限公司

買賣合同糾紛質量問題賠償索賠案件答辯狀及代理詞

被答辯人:深圳市某鑫寶金屬製品有限公司

答辯請求:

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被答辯人未明確其主張要求答辯人承擔的經濟損失屬於合同違約賠償還是侵權損害賠償。故代理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未在合理異議期間提出異議,視為涉案玻璃質量符合約定。涉案玻璃不存在質量問題,答辯人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我方提交的《裝飾材料(玻璃)買賣合同》第七條第1款約定了驗收標準,且被答辯人早已將涉案玻璃進行安裝使用,並依照雙方合同第八條的約定向答辯人分批付清貨款,未提出任何質量異議,視為涉案玻璃質量符合約定。據此,答辯人已履行完所有合同義務,不存在違約行為,無需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二、涉案玻璃符合約定,被答辯人無權就質量問題提出修理主張。

質量異議是提出修理主張的必要條件,被答辯人主張修理應以其在質量異議期內提出的質量異議為基礎和前提。被答辯人異議期內未提出質量異議,視為合格,這種視為屬於法律擬製,不能被證據所推翻,其法律後果是被答辯人喪失了主張瑕疵擔保權利和期限利益,結合本案,即無權就涉案玻璃質量問題提出修理主張。

三、被答辯人未舉證證明答辯人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未舉證證明答辯人存在違法行為,未證明其遭受損失具體金額及計算方式,未證明其損失與答辯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未證明答辯人有過錯。故答辯人無需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 祝祥霞律師

2015 年 4 月 3 日

聲明:

本答辯狀及代理意見系本律師代理真實案件原創,摘抄、複製、轉載請註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