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要約的通知可以在什麼時候發出?
一、撤銷要約的通知可以在什麼時候發出?
要約撤銷,是要約在發生法律效力之後,要約人慾使其喪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該項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合同法中的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訂立合同的條件。希望對方能完全接受此條件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受領要約的一方稱為受要約人。要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後、受要約人承諾前,使要約喪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也就是説,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由於撤銷要約可能會給受要約人帶來不利的影響,損害受要約人的利益。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 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
同時規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 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二、要約的撤回與要約的撤銷的區別
1、從表現形式上看,要約撤回發生在要約到達(或剛剛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而要約撤銷則發生在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尚未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兩者的實質,區別在於:前者是在要約尚未生效(或剛剛生效)時發生的,而後者則是在要約生效後,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前。
2、對於要約不得撤銷的兩類情形,應當準確記憶。特別是要求受要約人不僅得“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而且要求“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兩個並列條件缺一不可。
總之,應對要約撤回與要約撤銷的區別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範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民事合同的簽訂數量也是在不斷的上升的,此時我們作為民事合同的當事人的話,要約是可以進行撤銷的。但是應該在滿足一定的時間之內提前的通知當事人,此時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是書面也可以是口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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