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不成立有哪些情形?
一、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不成立有哪些情形?
合同不具備成立的要件,即不成立。合同的不成立,有以下幾種情形:
1、一人自行訂立合同;
2、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約、承諾的合致;
3、合同的客體不確定;
4、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給付;
5、須經批准、登記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記手續;
6、法律規定或者是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履行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如何區分合同不成立與合同無效?
(一)兩者的法律含義不同。
無效合同是指因不符合或違反法律要求的、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的合同。無效合同是法律禁止訂立的合同,它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不能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
不成立合同是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合同是本質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兩者強調的內容不一樣,不成立合同強調的是程序內容不合法,無效合同強調的是實體內容不合法。
(二)兩者形成的法律關係不同。
不成立合同當事人之間已形成的是締約關係。儘管當事人未形成合同法律關係,但不等於相互之間沒有任何權利義務。因為此時當事人開始着手實施訂立合同的民事活動,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在協商時,必須盡到善意、互相協助、及時通知等義務,必須依交易慣例辦事,這些義務在理論上稱為附隨義務或稱先合同義務的義務。
而無效合同的當事人已完成了合同訂立的程序,雙方已形成合同關係,只不過無效合同是國家法律禁止訂立的合同,合同的內容得不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不能產生法律約束力而已。此外,當事人的締約關係已消滅,因為此時合同已成立,當事人在締約階段的權利義務已完成。
(三)兩者形成的原因不同。
從不成立合同的概念可以推斷出不成立合同形成的原因有三種:合同的主要條款不具備;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合同的形式不合法。
無效合同產生的原因有:一是合同主體不合格,當事人不具備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二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三是合同的內容不合法,其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違反公共秩序或社會公共利益。
(四)二者引起的法律後果不同。
儘管不成立合同與無效合同都是在當事人訂立合同過程中發生,但二者引起的法律後果卻截然不同。合同不成立意味着當事人之間尚未形成合同法律關係,彼此互相不受合同條款約束。
(五)二者的保護性不同。
實際生活當中,由於當事人缺乏訂立合同的常識或疏忽大意等原因,有些條款沒有訂立或約定不明確,致使合同難以履行,如一律確認為不成立合同,就有可能損害當事人的正當利益,又不利於維護合同關係的穩定和交易的安全,我國法律對此採用相對不保護原則,即在承認必要條款空缺或約定不明的合同未成立生效的前提下,規定了相應的保護措施。
合同首先要成立了,那麼之後才能説生效的問題。雖然很多時候合同成立即生效,但也有例外的情況,比如要式合同,一般是在交付了標的物之後,那麼才算是合同成立。至於合同的生效,就要求合同內容是建立在當事人平等且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除此之外還要求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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