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和行紀合同的區別包括哪些?
一、委託和行紀合同的區別包括哪些?
1、委託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2、委託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行紀合同屬於有償合同。
3、委託合同中受託人從事交易活動產生的權利義務由委託人承擔;行紀合同中行紀人從事交易活動產生的權利義務由行紀人自己承擔。
4、委託合同中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由委託人承擔;行紀合同中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紀合同只需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無須一方當事人義務的實際履行,也無須具備特別的形式,故為諾成、不要式合同。
二、行紀人享有哪些權利?
1、索取報酬的權利。
行紀合同是有償合同,當行紀人完成了委託人的委託事項時,委託人有支付報酬及相關費用的義務,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2、直接參與賣出買入活動權。
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託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行紀人按照前款規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3、處分權。
因委託行紀物的原因可能造成委託人利益損害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行紀物,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和委託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繫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4、提存和留置權。
行紀人行使提存權應符合三個條件:
(1)委託人拒絕受領
;(2)經催告仍不受領;
(3)超過規定期限仍不受領。
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託物,委託人應當受領。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依照規定可以提存委託物;委託人不能賣出或者委託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不能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品的,行紀人依照規定,可以提存委託物。
行紀人行使留置權必須是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情況下才能行使,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法律活動、為委託人辦理事務,而行紀人與第三人發生的關係與委託人無關。行紀人雖然為委託人辦理事務,但是以自己的名義,因此委託人不對行紀人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在我國的民事合同的區別和聯繫中,行紀和委託合同的適用範圍不同,行紀合同涉及的事務僅限於購、銷和寄售,而委託合同涉及的事務是民事活動中除必須由特定當事人處理以外的民事活動。並且有償性不同行紀合同必然是有償合同,而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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