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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在租賃合同中內容是什麼?

一、《民法典》規定在租賃合同中內容是什麼?

民法典規定在租賃合同中內容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定義】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主要內容】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最長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條 【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對合同效力影響】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合同形式】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交付租賃物義務和適租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二、房屋租賃合同無效,承租人還要交付租金嗎

按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出租人仍可以要求承租人交付“房屋佔有使用費”,即房屋租金。

不過,因為房屋租賃合同被認定為無效,所以交付租金時不能按合同約定給,而要按實際使用期限支付,並且可以參照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

並且,房屋租賃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後,要進行損失賠償,具體如下:

1、房屋裝修損失

(1)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就由承租人進行拆除,拆除有毀損情況的,承租人要恢復原狀。

已經形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2)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由承租人負擔損失賠償。

2、擴建房屋損失

(1)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擴建,並且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已經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

(2)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擴建,由承租人負擔損失賠償。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如果租賃房屋或者是租賃其他的物品都需要簽訂書面的合同。並且我們國家《民法典》第704條當中對於租賃合同當中需要包括的一般的條款作出了明確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