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合同違約金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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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建築合同不僅為了雙方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為了確保工程按期保質完成。但是施工的過程中不免有違約的情況出現,為了處理合同糾紛有依據,雙方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一般都約定一些違約條款,違反條款的一方需要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作為補償。接下來,本站小編將在本文中詳細介紹下和建築合同違約金條款有關的知識。
一、違約金有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之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是約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具有如下特徵:
(1)違約金的數額是雙方預先確定的;
(2)違約金是—種違約後的補救措施;
(3)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於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換言之,只要當事人無特別約定,支付違約金的行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當事人不得在支付違約金後而免除履行主債務的義務(《合同法》第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
二、違約金適用的一般原則性規定。
(1)合同對違約金有具體約定的按約定,對違約金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沒有約定處理。
(2)違約金的計算依據是合同總價。
(3)約定違約金數額一般以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價金總額為限。
答案補充
三、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應注意不同時期的計算參考依據。
自1996年以來,中國人民銀行已四次調整逾期罰息計算標準,即依次調整為日萬分之五、日萬分之四、日萬分之三、日萬分之二點三。如果不考慮罰息發生的時期,一律按日萬分之五或日萬分之四等計算,是不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逾期罰息計算標準的規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經研究認為,罰息計算方法的正確表述方式為:逾期罰息自某某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逾期罰息計算標準計付。按照1999年2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8號《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和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0〕34號《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的批覆》的規定,對於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計算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答案補充3、合同當事人明確約定適用地方規章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於1993年4月7日以法經(1993)56號《關於處理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能否參照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的〈關於建設工程實行提前竣工獎的暫行規定〉的函覆》答覆如下:《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雖然規定了逾期交付工程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沒有規定具體標準,而是允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山東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的《關於建設工程實行提前竣工獎的暫行規定》[該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工程提前(或拖期)一天竣工獎(罰)金額按工程預算造價的萬分之二至萬分之四計取……獎罰數額的比例要對等,但總額不得超過工程預算造價的百分之三。”]對工程逾期應承擔的責任作了具體規定。該規定屬於地方政府規章,與《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並不牴觸,因此,雙方都是本省的單位,可以參照執行。
四、對約定違約金和罰款的,或只約定罰款的,只要其金額不超過未履行部分總額的,可將罰款視為違約金處理。
以上內容講述了和建築合同違約金條款有關的內容。建築合同違約的情況經常出現,一般多以支付違約金的方式來解決違約的問題。這也是一種很有效的方式,這也在約束合同雙方,提醒雙方要按時履行自己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如果還想了解更多和合同違約的內容,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吉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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