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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履行的合同是否無效?

一、不能履行的合同是否無效

不能履行的合同是否無效?

根據法律規定,不能履行的合同並不是當然無效,只有存在法定無效情形才無效,無效的情形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合同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當事人有虛假的意思表示的情形;其他法定無效情形等。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二、合同訂立條件有哪些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

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法。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

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於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法。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法。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

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法。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後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法。

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

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法。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法。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法。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條件法。實際上由於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不同,許多合同都具有其特有的成立要件法。

合同訂立一定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必須要確定雙方有完全的民事能力,而且內容也表達出雙方的真實意思,這樣才能確定是屬於有效的合同,如果是屬於合同條款違背了雙方的約定或法律的條款,那麼是可以認定為無效合同,無效的合同是不能保障到各自的權益。

標籤:合同 無效 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