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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費的賠償計算標準和金額是怎麼規定的?

營養費的賠償計算標準和金額是怎麼規定的?

營養費就是指當事人在身體收到傷害後需要補充各種營養品,而不同的營養品已經不能滿足受害者本身的營養需求,需要更多的營養品補充身體,那麼受害者就可以向責任方索要營養費,營養費也可以説是對受害者身體的另一種補償方式,受害者向責任方索要營養費是有法律依據的,責任方有補償受害者營養費的義務。那麼營養費的賠償計算標準和金額是怎麼規定的?下面我們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一、營養費賠償金額計算標準

此外,營養費的賠償標準,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40%-60%的比例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第1款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根據上述規定,要計算殘疾賠償金需要確定賠償等級和賠償年限。解釋中沒有明確表明如何根據傷殘等級來區分賠償水平,但不同傷殘等級的賠償水平應該是不同的。其中居民人均收人按照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而有所不同,但都要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其計算公式為:

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傷殘係數×賠償年限

注:傷殘係數是指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或者是傷殘的等級。

二、營養費賠償金額

營養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損害後,為輔助治療或使身體儘快康復而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支出的費用。

營養費賠償金額可以根據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比例計算。

喪失勞動能力的人身損害賠償如果需要營養費的話,需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或請法醫作出鑑定:

1、營養費是為了恢復健康而必須的費用,它應包括購買補品費,住院期間適當的湯水費等。在當今日常生活中,人們注重生活品質,廣泛重視營養的補充的前提下,傷者的營養費對應的營養品顯然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須的營養品,因此對於需要支付營養費的營養品應當的範圍與等級,應由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為參考。

2、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傷情顯著輕微,不需住院治療的,一般不賠償營養費。受害程度達輕傷以上者,賠償營養費,賠償期限從受害之日起到傷情基本痊癒之日止。

3、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或請法醫作出鑑定確定。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為參考是《解釋》規定的前提條件,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應當是以輔助治療的需要為前提的,如果醫療機構沒有出具營養意見,可以推定為不需要輔助治療的營養,不應對營養費進行賠償。

綜上所述,我們瞭解了營養費的賠償計算標準和金額是怎麼規定的。營養費是為了恢復健康而必須的費用,受害人在受到損害時是有權利向責任方要營養費的,責任方也不應拒絕,給予營養費也是對受害方賠償的一種方式,受害人有權利要,責任方有義務給,嚴重的人身損害導致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如需營養費,則需醫療機構出具相應鑑定書。具體情況不同需賠償不同的營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