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解除合同?
一、哪些情形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具體情形是:
其一、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即合同的協議解除;
其二、當事人約定的解除合同的事由出現,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即合同的約定解除;
其三、出現了一方當事人違約等法定解除合同的事由,可以解除合同,即合同的法定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合同解除的法律特徵
其一、解除以有效合同為標的
其二、必須具備解除的條件
合同一經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雙方都必須嚴格遵守,適當履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這是中國法律所規定的重要原則。只是在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況下,合同繼續存在已失去積極意義,將造成不適當的結果,才允許解除合同。這不僅是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據,也表明合同解除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否則,便是違約,不發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產生違約責任。
其三、原則上必須有解除行為
解除的條件不過是合同解除的前提,由於中國法律並未採取當然解除主義,因此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合同並不必然解除,欲使它解除,一般還需要有解除行為。解除行為是當事人的行為,當事人是解除行為的主體。
其四、使合同關係消滅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關係消滅,但其消滅是溯及既往,還是僅向將來發生,各國的立法不盡相同。一類是使合同關係自始消滅,即溯及合同成立之時消滅,發生與合同從未訂立相同的後果,承認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另一類是使合同關係自解除時消滅,解除以前的債權債務關係依然存在,不承認解除有溯及力。
綜上所述,可以得知,合同的解除實質上是解除合同效力,消滅合同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行為。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法定解除、約定解除、協議解除的方式來解除。合同解除以有效合同為標的,必須具備解除的條件,同時原則上必須有解除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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