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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釋了哪些情形?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釋了哪些情形?

一、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釋了哪些情形?

1、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租賃物的性質使用、收益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2、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已另行定出合理期限,但在該期限內承租人仍未支付租金。不過定出合理期限不是出租人主張解除合同的必要前提,因法律規定是以“可以”表述的,説明出租人對此有選擇權,因此也可以不定出期限而直接要求承租人支付。

二、出租人履行的義務有哪些?

1、交付出租物。

出租人應依照合同的約定的時間和方式交付租賃物。物的使用以交付佔有為必要的,出租人應按照約定交付承租人實際佔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佔有為必要的,出租人應使之處於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狀態。如果合同成立時租賃物已經為承租人直接佔有,從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時起承租人即對租賃物享有使用收益權。

2、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

租賃合同是繼續性合同,在其存續期間,出租人有繼續保持租賃物的法定或者約定品質的義務,使租賃物合於約定的使用收益狀態。發生品質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權利時,則應維護修繕,恢復原狀。因修理租賃物而影響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但按約定或習慣應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賃物的損壞因承租人過錯所致的除外。

3、物的瑕疵擔保。

出租人應擔保所交付的租賃物能夠為承租人依約正常使用、收益的狀態,即交付的標的物須合於約定的用途。

綜上所述,出租人在租賃關係中享有權利並且要承擔義務,根據相關法律解釋,其要解除合同,應當在承租人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比如承租人損壞房屋設施、將房屋擅自轉租,長期拖欠租金不支付等。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扣除押金充當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