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解除購買房屋合同
在實際購買房屋的時候,由於需要到房管部門辦理備案,因此就會要求當事人在對房屋交易達成一致之後,實際簽訂書面的購買房屋合同。但對於這樣的合同也是有可能出現被解除的情形,那法律中規定的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購買房屋合同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哪些情形可以解除購買房屋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也應當符合合同法對合同解除的以上規定。具體而言,當事人可依法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事由包括:
1、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的;
2、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3、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面積或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面積誤差比,絕對植超過3%的;
4、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款項,經催告後在三個月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食油導致上述情況出現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夠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還買受人。
二、按揭購房怎麼辦理退房手續
買房與銀行之間的借貸關係是獨立於房屋買賣關係之外的,所以,解除購房合同並不同時解除貸款合同。也就是説,消費者雖然不買房了,但因為其與銀行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仍然存在,這筆借款是一定要還的。
由於購房合同被解除,發展商應當將所有購房款項返還消費者。然後,消費者應依據《貸款通則》第32條第5款借款提前歸還貸款,應當與貸款人協商的規定,與銀行協商將剩餘貸款本息(部分本金、利息此前已按月歸還)提前還給銀行。
由於消費者所購房屋已經向銀行抵押,如果消費者拿到這筆錢後不還銀行,銀行只能行使抵押權,拍賣或變賣相關房屋。但此時房屋已不歸消費者所有,處置該房屋就損害了發展商的利益。所以,只能由發展商將應退購房款中屬於消費者首付款的部分直接退還給消費者。屬於消費者向銀行借款的部分直接交還給銀行,並視為消費者已向銀行提前還款。
抵押人或出質人按合同規定償還全部貸款後,抵押物或質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另外,退房者也別忘了終止房屋保險合同。
實踐中,不僅開發商可以解除購買房屋合同,購房者也是有權要求解除的,但要是解除購房合同不是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進行的話,則此時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就需要實際承擔違約責任,當然若能夠合法的對購房合同進行解除肯定是最好不過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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