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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有哪些

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的解除具體可以分為雙方協商一致之後解除、單方解除兩種。現實中,根據實際的情況不同,當事人選擇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不一樣,但不管是哪種方式都需要滿足規定的情形才行,那到底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要有什麼情形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非應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三)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二、解除勞動合同要付經濟補償嗎

(一)雙倍賠償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勞動時間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不管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還是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此時法律中都是明確規定了解除的情形的,都是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肯定是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才行。而在這種時候,也有可能會涉及到單位賠償的問題,又或者是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問題,這樣要看具體責任問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秦皇島律師。

標籤:單方 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