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合同事務 > 合同糾紛

顯失公平的認定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顯失公平的認定需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顯失公平的認定構成要件是什麼

1、合同的內容在客觀上利益失衡或者不平衡。從顯失公平的表述可知,只有在利益失衡或者不平衡時才可能適用顯失公平規則。

2、利益受損方因經驗缺乏或談判劣勢作出意思表示。顯失公平屬意思表示不自由的一種情形,如果利益受損方不存在經驗缺乏或談判劣勢等情形,其能夠認識到利益失衡且不存在被迫做出意思表示的情形,則應視為其願意接受這種交易結果,法律自然沒有予以介入的必要。

3、受益方在主觀上具有利用對方經驗缺乏或談判劣勢的故意。即合同訂立時,獲利方已經意識到合同結果會使雙方利益嚴重失衡,仍利用其優勢或對方無經驗而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主觀上有惡意傾向。如果受益方沒有這種主觀惡意,利益不平衡只能視為正常的商業風險,而不能認定為顯失公平。

4、顯失公平的發生時間在訂立合同之時。在合同訂立之後,可能因市場的客觀變化導致利益失衡,這屬於正常的商業風險,不屬於司法介入干涉的情形。

二、怎樣認定顯失公平的合同

1、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

2、一方當事人利用了優勢地位或利用了對方沒有經驗。

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至於是請求變更還是請求撤銷合同,當事人有選擇權。

法律規定,下列合同可以變更或者撤消: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