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侵權構成要件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名譽侵權構成要件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行為人有主觀過錯
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過錯,應當以一個“誠信謹慎之人”在相同情況下須盡到的注意義務為主要標準,並結合加害人的身份地位、發佈內容、認知能力、事後表現等自身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2、行為人的行為違法
3、要有名譽權損害事實
在衡量名譽權是否受損時,應主要判斷權利人的社會評價在侵權行為發生後是否降低。
對於公民個人來説,公民的社會評價降低主要體現在公民人格諸如品格、道德的評價;對於法人來説,法人的社會評價主要體現在法人向社會提供的產品、服務上,具體考量的因素包括顧客對其產品或服務的評價、公司的整體聲譽與形象、客流量或經營性收入等
4、存在因果關係
如上所述,根據案件事實以及證據能夠證實行為人故意或者過失實施了違法行為,行為具體、直接的指向了受害人,並且造成了受害人名譽權的損失導致其社會評價降低,則可以認定行為人的行為與受害人名譽權的損失具有因果關係。
二、侵犯名譽權的行為有哪些?
(一)侮辱
侮辱行為的主觀狀態應當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行為舉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二)誹謗
誹謗的主觀狀態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虛假事實散佈開來的方式。
(三)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
新聞單位根據國家機關職權制作的公開的文書和實施的公開的職權行為所做的報道,其報道客觀準確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其報道失實,或者前述文書和職權行為已公開糾正或拒絕更正報道,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因提供新聞材料引起的名譽糾紛,認定是否構成侵權,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1、主動提供新聞材料,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2、因被動採訪而提供新聞材料,且未經提供者同意公開,新聞單位擅自發表,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對提供者一般不應認定為侵害名譽權;雖系被動提供新聞材料,但發表時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許的,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關於名譽權侵權,以侮辱、誹謗等這種方法侵犯別人的名譽權的話,侮辱誹謗是有可能構成犯罪的,不過侮辱誹謗屬於自訴案,名譽權關乎於個人人格尊嚴,但名譽權是需要自身維護的,如果別人陳述的事實是存在的,就不屬於侵犯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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