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認定合同顯失公平?
一、怎樣認定合同顯失公平
合同不公平又稱“合同顯失公平”所謂顯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當事人在緊迫或者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訂立的使當事人之間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嚴重不對等的合同。標的物的價值和價款過於懸殊、責任承擔、風險承擔顯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稱為顯失公平的合同。
我國的司法實踐一般認為,顯失公平制度具有以下構成要件:
(1) 客觀要件,即在客觀上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不平衡。根據顯失公平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權承擔更多的義務而享受極少的權利或者在經濟利益上遭受重大損失,而另一方則以較少的代價獲得了極大的利益。這種不平衡違反了民法通則的等價公平原則,也違反了當事人的自主自願。
(2) 主觀要件,即一方當事人故意利用其優勢或者另一方當事人的草率、無經驗等訂立了合同。因此,在考察是否構成顯失公平制度時,就必須把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結合起來考慮。
合同法規定,在訂立合同時顯示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二、合同顯失公平怎麼辦
如果合同確實顯失公平,可以依據《合同法》以下條款行使撤銷權。
在可撤銷合同中,意思表示不真實的一方當事人可以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如果對方對撤銷合同有異議,撤銷權人需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訴訟時只能以另一方當事人為被告。在合同的保全中,因撤銷權的行使,使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法律行為發生自始無效的效力,對第三人的影響頗大,為慎重起見,合同法特別規定撤銷權的行使應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並以訴訟形式進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25條的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只以債務人為被告,受益人或受讓人為訴訟第三人;兩個或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債務人為被告,就同一標的提起訴訟的,可以合併審理。由此可見,債權人為數人時,各債權人可以單獨行使撤銷權,也可以共同行使。
雖然撤銷權人都必須在規定的期間內行使撤銷權,但具體期限有所不同。在可撤銷合同中,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在合同保全中,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但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總的來説,並不存在絕對公平的合同。但就顯失公平合同而言,簽訂該合同對當事人造成了嚴重的不公平,嚴重損害到了一方的利益。對於這類合同,法律中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或者變更。由此可見,對於顯失公平合同的處理,究竟是撤銷還是變更,這點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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