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失公平的合同有哪些構成要件
一、顯失公平的合同有哪些構成要件
(1)在適用條件上,須為有償合同,特別是雙務合同。而對於無償合同,因不存在對價問題,故自然就不存在顯失公平問題。
(2)在合同內容上,須明顯違背公平原則。顯失公平的合同一方當事人獲以暴利,而另一方嚴重受損。
(3)在主觀原因上,須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所謂利用優勢,是指一方利用其經濟上的優勢地位,而使對方難以拒絕對其明顯不利的合同條件。所謂無經驗,是指欠缺一般的生活經驗或交易經驗。
(4)在發生時間上,須為訂立合同之時。
二、合同顯失公平怎麼辦
如果合同確實顯失公平,可以依據《合同法》以下條款行使撤銷權。
在可撤銷合同中,意思表示不真實的一方當事人可以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如果對方對撤銷合同有異議,撤銷權人需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訴訟時只能以另一方當事人為被告。在合同的保全中,因撤銷權的行使,使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法律行為發生自始無效的效力,對第三人的影響頗大,為慎重起見,合同法特別規定撤銷權的行使應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並以訴訟形式進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25條的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只以債務人為被告,受益人或受讓人為訴訟第三人;兩個或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債務人為被告,就同一標的提起訴訟的,可以合併審理。由此可見,債權人為數人時,各債權人可以單獨行使撤銷權,也可以共同行使。
雖然撤銷權人都必須在規定的期間內行使撤銷權,但具體期限有所不同。在可撤銷合同中,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在合同保全中,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但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我國《合同法》第54條中,就顯示公平合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任何一方當事人此時都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顯失公平合同。不過也要注意,如果當事人僅僅是申請變更合同的話,那麼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就不能撤銷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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