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賞廣告的性質是什麼
懸賞廣告的性質是什麼
懸賞廣告是廣告人以廣告的形式聲明對完成懸賞廣告中規定的特定行為的任何人,給付廣告中約定報酬的意思表示。關於懸賞廣告的性質,一種認為是單獨行為,另一種認為應該理解成合同或者契約行為,後一種是我國法學界的通説。我國《民法典》對懸賞廣告的性質未做界定。
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懸賞有《民法典》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除外。從該規定中可以看出,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一般將懸賞廣告認定為契約行為或合同行為,這種理解比較符合實際。
懸賞廣告既然是一種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其成立須具備一定之成立條件。具體而言包括:
1.須依廣告的方法,對不特定人為意思表;
2.廣告須對完成一定行為的相對人,有給付一定報酬的表示;
3.須完成一定的行為。這是廣告人負擔給付報酬義務的前提條件。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五十八條【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另外,懸賞廣告的廣告人在懸賞行為完成前,可以撤回懸賞,從而使懸賞廣告的效力消滅。懸賞廣告的效力消滅之後,其後即使有人完成了廣告中所指定的行為,也無權要求報酬。
綜上所述,目前關於懸賞廣告的性質,學界存在爭議。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其更符合契約行為説,將懸賞廣告當做要約。一般來説,懸賞廣告的成立需要具備有懸賞人、懸格等條件。如果懸賞廣告中沒有相關酬金的説明,就應該認定其為無效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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