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代簽授權書是怎樣的?
一、勞動合同代簽授權書是怎樣的?
勞動合同代簽授權書
委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____族,身份證號:_________,現住:_________。
現委託受委託人在我公司與簽訂產 品買賣和合同、訂單等商業文書過程中,作為我公司的代理人。
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為提出主張、變更、確認合同.條款,代為談判,代收相關文書資料。如合同或訂單約定以蓋章為合同成立或生效條件的,代理人的簽字效力不等同於加蓋公章。
代理期限:自本委託書簽發之日起一年,如期間委託人以書面形式向合同相對方送達解除或變更委託人通知書的,本委託書自新文書到達相對人之日起失效。
二、勞動合同中應當包含的內容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三、簽署勞動合同時可以約定試用期嗎?
簽署勞動合同時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是員工試用期最長是六個月
《勞動法》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對於簽署了勞動合同的情形,處於試用期職員的工資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單位發現職員並不符合錄用條件,那麼單位可以在不支付補償金的前提之下,就直接將其辭退。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通常來説,勞動合同需要由單位與被錄用、或者是聘用的勞動者簽署,但是並不是所有的當事人都有時間親自簽署勞動合同,對於沒有時間簽署的情形,可以與他人簽署代簽書,將合同的簽署事宜委託給他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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