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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合同到期不續約怎麼辦?

在任何一家企業,員工和企業都要簽訂勞動合同,並且,勞動合同是有期限的,比如三年、五年等。合同到期後,員工可選擇續約或者不續簽勞動合同,這都是員工自由選擇的。同時,員工和企業也應該達成一致的原則,統一雙方意見,維護自身的權益,必要時,也要會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在深圳合同到期不續約怎麼辦?接下來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於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閲讀!

深圳合同到期不續約怎麼辦?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續約不同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就是指勞動合同期滿終止。

從上面的有關規定可以看出,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以外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具體説來,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終止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主要可以包括:用人單位不願與勞動者續約而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降低塬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降低塬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職位、福利待遇等約定條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導致勞動者不願續訂的等。

二、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

1、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①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塬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②如果單位降低塬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三、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員工選擇不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給予一定的補償,並且不得脅迫員工繼續續簽勞動合同,深圳合同到期不續約也是如此。對於勞動法,企業和員工都應熟知,並且可以利用法律保護自己,法律是國家的根本,在維護社會安全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為人民的生活提供了保障。如果還有什麼疑問,來諮詢365律師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