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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的撤銷與撤回效力是相同的嗎

一、要約的撤銷與撤回效力是相同的嗎?

要約的撤銷與撤回效力是相同的嗎

要約的撤銷與撤回效力是相同的,都會造成要約失效,要約的撤銷與撤回的區別在於:

1、兩者表現形式不同。

要約撤回發生在要約到達(或剛剛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而要約撤銷則發生在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尚未發出承諾通知之前。

2、兩者發生的時間不同。

要約撤回是在要約尚未生效(或剛剛生效)時發生的。要約撤銷則是在要約生效後,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前。

3、兩者要求的條件不同。

要約撤銷關於不可撤銷的規定,特別是要求受要約人不僅得“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而且要求“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而要約撤回沒有這樣的規定,只要要約撤回的通知先於或同時與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就可產生撤回的效力。

二、要約不可撤消的情形有哪些?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它方式明示要約不可撤消的;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該要約是不可撤消的,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的。

三、要約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1、要約人應是具有締約能力的特定人。

2、要約的內容須具體、確定。

3、要約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並表示要約人受其約束。

4、要約必須發給要約人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

5、要約應以明示方式發出。

6、要約必須送達於受要約人。

四、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有哪些?

1、要約是一方向他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

2、要約邀請是一種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要約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

綜上所述,雖然要約的撤銷與撤回存在各方面的差別,但是造成的法律效力都是一樣的,而且我國法律制度中也明確規定了要約不能撤銷的情形,比如在要約送達受要約人以後,受邀約人已經為了履行合同進行了一些合理的準備工作,這時候肯定不能單方面的撤銷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