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解釋上訴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我們國家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也就是説對於第一審的審判結果,如果不服的話,那麼還有機會進行二審。當然,二審是需要當事人提出上訴的。上訴之後,需要相關法院進行審理,很多人都想要清晰的瞭解一下刑訴法解釋上訴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一、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的規定有哪些
1、刑事審判上訴的主體
有上訴權的人有:
(1)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經被告人同意的辯護人和近親屬。
(4)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審判決、裁定時,應當明確告知有上訴權的人的上訴權。
特別關注: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不是案件的當事人,沒有獨立的上訴權;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只有權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判決、裁定中的刑事部分,則無權上訴。
2、一審刑事案件如何提出上訴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口頭向上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者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本院第一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二、上訴期限的規定
上訴期限的規定,有三種:
1、刑事訴訟法第219條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2、民事訴訟法第164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對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42條的規定,對附帶民事判決或者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應當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訴、抗訴期限確定。如果原審附帶民事部分是另行審判的,上訴期限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執行,即對判決不服的上訴期限為15日,對裁定不服的上訴期限為10日。
首先,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是《刑事訴訟法》當中上訴的主體範圍包括哪些我愛,當然,自訴人是可以進行的。其次還有就是刑事訴訟法解釋,當中包括上述的一些時限規定。具體可以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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