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合同事務 > 合同糾紛

最高院關於承攬合同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最高院關於承攬合同司法解釋是什麼?

最高院關於承攬合同司法解釋是什麼?

最高院關於承攬合同司法解釋是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並將工作成果交付給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該工作成果並按照約定向承攬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釋義」本條規定了承攬合同的定義和承攬合同的主要種類。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並將工作成果交付給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該工作成果並按照約定向承攬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合同的主體是承攬人和定作人。承攬人就是按照定作人指示完成特定工作並向定作人交付該工作成果的人。定作人是要求承攬人完成承攬工作並接受承攬工作成果、支付報酬的人。

承攬人和定作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可以是自然人。這比經濟合同法的主體範圍擴大了,經濟合同法中加工承攬合同的主體只是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等,不包括自然人。承攬合同的客體是完成特定的工作。

承攬合同的對象為承攬標的,承攬標的是有體物的,合同的標的物又可以稱為承攬物或者定作物。承攬工作具有特定化性,如修理汽車、裁剪製作衣服。承攬人完成的承攬工作需有承攬工作成果,該工作成果可以是有形的,如加工的零部件、印刷的圖書、錄製的磁帶、檢驗的結論,也可以是無形的,如測試儀器的運行。

二、承攬合同具有下列特徵:

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目的承攬合同中的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攬人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攬人的單純勞務,而是其物化的勞務成果。也就是説,承攬人完成工作的勞務只有體現在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上,只有與工作成果相結合,才能滿足定作人的需要。

2、承攬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承攬合同的標的是定作人所要求的。

3、承攬合同的承攬人應以自己的風險獨立完成工作。

承攬合同的定作人需要的是具有特定性的標的物。這種特定的標的物只能通過承攬人完成的工作來取得。因此,定作人是根據承攬人的條件認定承攬人能夠完成工作來選擇承攬人的,定作人注重的是特定承攬人的工作條件和技能,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勞力、設備和技術,獨立完成承攬工作,經定作人同意將承攬工作的一部分轉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攬人對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承擔責任。承攬人應承擔取得工作成果的風險,對工作成果的完成負全部責任。承攬人不能完成工作而取得定作人所指定的工作成果,就不能向定作人要求報酬。

承攬合同是一大類合同的總稱,傳統民法中承攬合同包括加工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兩大類合同。由於建設工程合同在發展中形成了許多獨特的行業特點,經濟合同法將工程建設合同獨立於加工承攬合同單獨加以規定,因此本章所指的承攬合同主要是指經濟合同法所規定的加工承攬合同而不包括工程建設合同。本條第二款所列的幾項工作都是主要的承攬工作。經濟合同法有關加工承攬合同的規定中都提到了這幾種承攬工作。

(l)加工所謂的加工就是指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能、設備和勞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將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為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並支付報酬的合同。加工合同是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合同,它既有生產性,比如一個企業將另一個企業提供的材料加工成特定的設備;也有生活性,如服裝店用顧客提供的布料為其裁縫衣服。還有一些藝術性,如畫廊為他人裝裱圖畫等。在國際經濟活動中,來料加工已成為一種重要的外貿形式。

(2)定作定作就是承攬人根據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技能、設備和勞力,用自己的材料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該特別製作成品並給付報酬的合同。定作合同在日常生活中也很常見,如傢俱廠為顧客定作傢俱,服裝廠為某學校定作校服等。定作與加工的區別在於定作中承攬人需自備材料,而不是由定作人提供的。

(3)修理修理既包括承攬人為定作修復損壞的動產,如修理汽車、修理手錶、修理電器、修理自行車、修理鞋等;也包括對不動產的修繕,如檢修房屋頂的防水層。

(4)複製複製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根據定作人提供的樣品,重新制作類似的成品,定作人接受複製品並支付報酬的合同。複製包括複印文稿,也包括複製其他物品,如文物部門要求承攬人複製一文物用以展覽。

(5)測試測試是指承攬人根據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技術和設備為定作人完成某一項目的性能進行檢測試驗,定作人接受測試成果並支付報酬的合同。

(6)檢驗檢驗是指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術和儀器、設備等為定作人提出的特定事物的性能、問題、質量等進行檢查化驗,定作人接受檢驗成果,並支付報酬的合同。

本條第二款所列的加工、定作等工作都直接源自經濟合同法中的加工承攬的有關規定。但本章所調整的範圍不僅僅包括所列的這幾種承攬工作。承攬合同是現實經濟生活中適用極為廣泛的一類合同,是滿足公民、法人的生產、生活的特殊需要的一種法律手段。因此就我國現實經濟生活而言,任何符合本條第一款所定義的合同行為,如印刷、洗染、打字、翻譯、拍照、衝卷擴印、廣告製作、測繪、鑑定等都屬於本章所調整的承攬工作。

三、什麼是加工承攬合同

根據《加工承攬合同條例》的規定,加工承攬合同是指承攬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攬方完成的工作成果並給付約定報酬而訂立的合同。提出加工任務的一方,稱為定作方;接受並完成加工任務的一方,稱為承攬方。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如果已經簽訂了加工承攬合同,那麼必須要嚴格的按照合同內容來履行自身的職責,我們國家《民法典》對此也做出了非常明確的要求,通常情況下加工承攬合同都是屬於有償合同,需要支付報酬。